(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申请人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山西省版权保护”获取作品登记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版权登记是作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一个有利证据,有利于作品转让、传播,实现经济效益,同时也是对作者自我价值的一个体现。
山西省版权保护中心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1号。需要申请登记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前往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室申请登记。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413个、社会组织833个、合作单位6500余个,志愿者近万人,维权援助专家1◆◆★.4万余人■★★。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累计向企业提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600余起,提供咨询服务1400余次★★◆■★,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8.9亿元◆★。
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山西省版权局委托山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山西省户籍的个人和在山西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登记申请★■■★◆■。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除计算机软件以外的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在右下角 ◆★■“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查询★★★◆■”◆■★■,输入登记号或者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均可以进行查询。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扎实推进,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共办理维权援助申请13.3万余件、同比增长87%■■★★■■,提供咨询指导服务7.4万余次★★◆,出具侵权判定参考意见1★■■◆.7万余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6.7万余次。